
一、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三部委為何要同日發布此兩項措施?
同時,按照《免稅政策》進口且原產于美國的物資是否要繼續加征報復性關稅亦需要政策的同步協調。故,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了《財委會6號公告》明確對按照《免稅政策》進口且原產于美國的物資不實施加征關稅措施。這樣便理順了相關政策的銜接關系,為海外捐贈抗疫物資的行為,留足了法律及政策空間。
二、免稅捐贈物資的范圍有哪些?
根據2015年公布的《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是指:
(一)衣服、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二)食品類及飲用水(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煙酒等除外)。
(三)醫療類包括醫療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書籍和資料。其中,對于醫療藥品及醫療器械捐贈進口,按照相關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直接用于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育的教學儀器、教材、圖書、資料和一般學習用品。其中,教學儀器是指專用于教學的檢驗、觀察、計量、演示用的儀器和器具;一般學習用品是指用于各類職業學校、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學和學生專用的文具、教具、體育用品、嬰幼兒玩具、標本、模型、切片、各類學習軟件、實驗室用器皿和試劑、學生校服(含鞋帽)和書包等。
(五)直接用于環境保護的專用儀器。包括環保系統專用的空氣質量與污染源廢氣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水質與污水監測儀器及治理設備、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儀器、固體廢物監測儀器及處置設備、輻射防護與電磁輻射監測儀器及設備、生態保護監測儀器及設備、噪聲及振動監測儀器和實驗室通用分析儀器及設備。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
《免稅政策》適度擴大《暫行辦法》規定的免稅進口范圍,新增了進口物資增加試劑,消毒物品,防護用品,救護車、防疫車、消毒用車、應急指揮車。
這里需要特別說明的一點就是海關的商品歸類。由于國際貿易交易的商品種類繁多,給每一個商品制定一個稅率不具備可操作性,國際海關組織達成一致意見,形成一種海關編碼(HS CODE)對每一種商品進行歸類,比如動物產品、礦產品、化學工業及其他工業產品這樣的大類,然后在這些大類下再細分類,盡量把產品類別分開。雖然不能做到每個產品都單獨對應一個稅則號列,但大部分商品貨物均可以經過這個歸類規則被放到稅則的子目錄里面。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為傳染病,感染途徑為飛沫傳播。目前,消毒物品、防護用品均為醫療機構的急缺物資,其是否可以直接適用《暫行辦法》第六條的醫療類范圍,需要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消毒藥品如零售殺菌劑的稅則號列為38089210屬于第三十八章的雜項化學品章,該章注釋明確將藥品排除商品范圍;藥品則在第三十章獨立地被列為商品范圍。故對零售殺菌劑這類看似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資實行免稅,適用的依據是《免稅政策》的新增范圍,而非2015年的《暫行辦法》所列明的物資。近期的熱門物資N95口罩同樣面臨這個問題,口罩幾乎是整個抗疫工作的最重要或者說是被提及頻率最高的物資,但它屬于第六十章其他紡織制成品等,既非第三十章藥品類,也不屬于第九十章的醫療及外科用儀器及設備類。
故,符合《暫行辦法》和《免稅政策》規定的進口免稅捐贈物資均不實施對美加征關稅措施,并按《暫行辦法》免征進口稅收。同時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直接用于慈善事業的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免稅政策》在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基礎上還免征了消費稅,更有助于提升捐贈行為的積極性。
三、接受免稅捐贈物資的受贈人有無限制?
受贈人的主體是有限制的。
《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受贈人是指: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宋慶齡基金會和中國癌癥基金會。
(三)經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且被評定為5A級的以人道救助和發展慈善事業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民政部或省級民政部門負責出具證明有關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受贈人條件的文件。
《暫行辦法》所列舉外的受贈人并非無受贈人主體資格,其物資亦不會被海關查沒,只是無法辦理減免稅手續,其依法繳稅清關后也可以獲得物資。
同時,《免稅政策》在《暫行辦法》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受贈人范圍,增加省級民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不過在省級民政部門指定單位(比如醫院或者特殊時期代紅十字會派發物資的物流民企)時,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主體是省級民政部門還是其指定的單位,還需遵循各地海關的實操。
四、國內的愛心人士(自然人)或企業,通過自身渠道在海外購買的防疫物資用于捐贈是否可以免稅?
《免稅政策》第一條第(2)項在《暫行辦法》基礎上,擴大了享受免稅政策捐贈主體的范圍: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基礎上,增加國內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及來華或在華的外國公民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口并直接捐贈,境內加工貿易企業捐贈。也即,特殊時期境內企業、個人等進口的物資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捐贈,且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國內愛心人士(自然人)或企業均在新增范圍內,但其海外購買的抗疫物資是否享受免稅待遇依舊需要區分情形:只有當國內愛心人士(自然人)或企業購買的抗疫物資符合免稅捐贈物資的范圍的且受贈人符合《暫行辦法》第五條、《免稅政策》第一條第(3)項之情形時,才能享受免稅待遇。國內愛心人士(自然人)或企業購買的其他用于抗疫的物資,并不能享受免稅政策。鑒于海關商品貨物的歸類有一定技術性和認知偏差,建議捐贈人就具體進口用于抗疫捐贈的物品是否屬于免稅范圍提前咨詢當地海關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另外需要解釋的是,國內愛心人士(自然人)或企業購買的抗疫物資即使符合免稅物資范圍,但是受贈人不是《暫行辦法》《免稅政策》規定主體的也不能夠享受免稅政策。其中本意并不是堵塞民眾需求通道,嚴格規定受贈人范圍實為降低監管風險,防止不法之徒借定向捐贈之名,行走私之實。
五、辦理捐贈免稅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通常而言,辦理捐贈免稅手續需要《捐贈意向書》、《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物資進口證明》、《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受贈人屬于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以慈善事業為宗旨的5A級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的證明文件等。具體為:
(一)《受贈人接受境外慈善物資進口證明》(下文簡稱《證明》)隨附蓋有受贈人公章的物資清單及《捐贈物資分配使用清單》(下文簡稱《清單》)由受贈人按樣式自行印制,一次性使用,由受贈人審核蓋章之日起半年內有效,允許跨年度使用。
(二)《證明》中“所在地海關”應該填寫受贈人辦理進口捐贈物資減免稅手續的海關根據目前已經發布的公告及相關操作指引來看,各直屬海關所需要的材料還是有一點出入的,因此仍然建議大家根據當地海關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
(三)捐贈物資申報進口前,受贈人應持《證明》、《清單》正本向其所在地海關辦理減免稅手續,《證明》、《清單》內容不得更改,復印件無效。
(四)《證明》、《清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海關留存,第二聯由受贈人留存。
(五)受贈人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由各有關部門和政府辦公廳出具《證明》和《清單》;對受贈人為《暫行辦法》所稱的社會團體或基金會的,由該社會團體或基金會出具《證明》和《清單》。
目前各直屬海關所需要的材料還未統一,因此仍然建議大家根據當地海關要求提供相應的材料。
六、捐贈物資運抵口岸申報時未獲得征免稅證明的能否通關?
我們根據實務經驗,以重慶海關為例,若遇此情形,通關現場按照登記放行操作,具體包括:收取該批物資的《境外捐贈函》復印件、市政府辦公廳或5A級慈善機構接受證明(即受贈人接受證明、commercial invoice發票和packing list箱單,并填制記錄表格以便于受贈人或使用人以及委托人事后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
七、個人隨身攜帶進境的防疫物資是捐贈物資,是否需要提供捐贈文件?
如果旅客個人攜帶的防護物資非自用,而是捐贈的物資,仍需提供相關捐贈證明材料辦理快速通關放行。否則,旅客仍需要按一般入境情形申報清關。
八、受贈的免稅抗疫物資可否另行銷售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條規定,受贈人每年度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監督。必要時,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對其財務進行審計。海關對減免關稅的捐贈物品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該條文明確了即使是受贈免稅物資,依然需要接受海關的監管,任何擅自出賣的行為,如未事前申報補繳稅款,都會存在違法風險。
新冠病毒肆虐之時,海外踴躍捐贈抗疫物資的行為,體現了人類在面對疫情災難時的同理心。國家相關職能部門順應善舉及時調整法律法規及政策也堅定了我們戰勝疫情的信心。待到春暖花開時,我們再看車水馬龍。
山川異域,風月同天!
(作者:黃景竑 / 李云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