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典型案例
2020年1月17日,雅安市天全縣村民侯某,現年69歲,從漢口乘動車到達成都,然后乘私家車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區多營鎮某飯館晚餐。1月31日,侯某確診為新冠肺炎。經初步調查,侯某有意隱瞞途經武漢漢口的事實,且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群眾達100余人,更為惡劣的是,在天全縣人民醫院主診醫生和縣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詢問是否有武漢、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況下,侯某仍然否認,導致有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后果。目前,當地公安機關已經對侯某進行立案偵查。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法律評析
疫情面前不能任性,每個公民都應當配合做好疫情的排查、隔離、治療等工作??桃怆[瞞病情,拒絕隔離措施,肆意接觸他人,導致疫情傳播的,通過區分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確定行為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中,侯某一方面采用隱瞞、欺騙手段拒絕配合調查和核實情況,另一方面又刻意隱瞞病情,頻繁與他人接觸,這些行為能夠證明侯某主觀上是故意而非過失,侯某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真對待防治檢查的公民義務,既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一)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1日,瀘州市江陽區通灘鎮村民余某,從湖北省襄陽市駕車返回江陽區通灘鎮家中后,拒不執行瀘州市江陽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所有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與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必須到村(社區)登記,積極配合檢查檢疫工作安排,并自覺居家隔離14天”的要求,欺騙調查走訪人員,故意隱瞞其回家后的真實行程和活動,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余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后,仍然刻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預防控制措施。2020年2月4日,瀘州市江陽區公安局以余某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偵查。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四十九條。
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法律評析
2020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行為人引起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經管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行為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具體包括確診或疑似病例拒絕隔離、個別醫院承包商拒絕撤出,阻礙醫療隊伍入駐等行為。如果公民實施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的行為,又因此導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可以按照想象競合犯的方式進行處理,擇一重處罰。在當下這一特殊時期,作為已經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應當無條件地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
3、妨害公務罪
(一)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6日9時許,湖北省竹山縣得勝鎮茶場村村民劉某,以走親訪友為由,執意要通過警戒區,現場工作人員反復向其宣講當前疫情形勢及走親訪友可能引發的疾病傳播風險,但劉某依然一意孤行。當在場醫護人員打算為其測量體溫時,劉某拒絕配合,并試圖搶奪醫護人員手中的體溫計。在現場執勤的得勝鎮政府干部夏某上前阻止,劉某不但不聽勸告,還對其進行毆打,導致夏某面部被抓傷。此外,劉某還將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毀壞,致使該處疫情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2020年2月1日,竹山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劉某立案偵查。2月3日,竹山縣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劉某依法批準逮捕。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犯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三)法律評析
面對公務人員合法合理的履職行為,每個公民都應當承擔配合的義務,更不應當侵犯公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在疫情當前,需要提醒的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劉某拒不配合醫護人員的檢查工作,動手毆打公務人員,破壞警戒帶,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
4、尋釁滋事罪
(一)典型案例
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重慶市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重慶市永川區村民汪某以自己60歲“脫花甲”為由,準備于2020年1月28日舉辦十余桌生日宴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當地村委會要求其停辦。2020年1月26日上午9時許,汪某攜帶鞭炮、汽油來到位于二樓的村委會服務大廳,在與村委會工作人員協商未果后,在自己腰間捆上鞭炮,往胸前澆上汽油,并關上服務大廳大門,手持打火機擬點燃鞭炮、汽油,恐嚇并威脅村委會同意其舉辦生日宴席。案發時,服務大廳內有4名村干部正在上班,一樓村衛生室有十余名群眾正在看病就醫。2020年2月4日,重慶市永川區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汪某依法批準逮捕。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犯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三)法律評析
疫情期間,醉酒后鬧事,傷害、辱罵醫護人員,哄搶物資擾亂公共秩序都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實施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在公共場合起哄鬧事等行為,情節達到一定程度,即構成尋釁滋事罪。汪某為舉辦生日宴會,以暴力手段威脅村委會工作人員,在服務大廳內起哄鬧事,影響正常辦公秩序,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在疫情特殊時期,公民更需要保持理性克制,遵紀守法,任何盲目沖動,起哄鬧事的行為都可能面臨刑事制裁。
5、非法經營罪
(一)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8日,天津津南區某藥店以128元高價出售原價12元的N95口罩,以38元每瓶出售“84”消毒水。市場監管部門到達該藥店時,銷售人員表示沒貨,但其倉庫里囤積了大量N95口罩。經依法查明,自2020年1月21日以來,以張某、賈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市民急于購買防護、消毒用品的心理,將正常價格購進的口罩、消毒水等防護用品,以高于市場數倍甚至數十倍的價格倒賣獲利,張某、賈某等五人已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犯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法律評析
疫情期間,商人應當承擔起社會責任,堅持誠信經營,囤積居奇,哄抬物價,不僅缺德,還會犯罪。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張某、賈某等人利用賣方市場地位將口罩等防護用品高價出售,謀取暴利,企業惡意賺取災難財,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6、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一)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日,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接到群眾舉報,有商家在網絡平臺售賣假冒“3M”品牌口罩。警方立即對此展開偵查,將經營者成某以及上家程某、朱某、姚某、劉某等人抓獲,查扣假冒“3M”品牌KN95和KN90兩種型號的口罩1.6萬個。經依法查明,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后,程某通過網絡平臺向朱某銷售假冒“3M”品牌口罩,獲利20余萬元。姚某、劉某夫婦多次向朱某購買后,又轉賣給成某。成某在網店以最高58元一個的價格售賣假冒口罩。目前,程某、朱某等4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法律評析
由于疫情的影響,醫用口罩等防護物資在市場上非常緊俏,不法商家售賣仿冒的防護口罩等防護物資,甚至出現回收廢棄口罩重新出售的惡劣現象,這不僅對于社會公眾的安全造成較大的風險,對于整體疫情的防控也造成不利影響。對于疫情期間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等行為,同樣應當嚴格予以查處。程某等人生產假冒口罩進行售賣,銷售金額已經達到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7、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一)典型案例
2020年2月2日,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居民鄧某,在某微信群故意發布“我是一名新冠肺炎感染者”“我就想感染別人”“進去(公安局)就進去唄”“反正我想進去(公安局)”等一系列引發社會恐慌的言論。經依法查明,鄧某既不是湖北返鄉人員,也沒有和湖北或湖北返鄉人員接觸。2019年10月其到湘潭打工,2020年1月初返回婁底,之后并未離開過婁底。2020年2月3日,鄧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被婁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律評析
公開、透明、準確的疫情信息,對于維護社會公眾情緒穩定,推進疫情防控有序進行具有重要的作用,而虛假信息的傳播,輕則擾亂民心,引起民眾恐慌,重則擾亂公共秩序,影響疫情防控戰。根據刑法,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如所編造的信息是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將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鄧某因為生活無聊,尋求關注的動機編造疫情信息進行散布,造成一定的恐慌,符合上述規定,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8、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2020年1月30日,山西晉城區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家人在醫院就診信息被人在網上泄露。經依法查明,陳某于2020年1月29日,通過微信收到其在醫院上班的兒媳發來一名發熱患者住院信息的圖片,內容包括該患者個人及病歷信息。陳某隨即將圖片轉發微信群,誤導網民以為涉疫病例大量轉發,不僅對該患者及家屬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造成影響,還一定程度引發社會恐慌。疫情期間出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情況并非個案,據《南都周刊》報道,2020年1月25日,“武漢返鄉人員信息被泄露”的話題在微博上瘋傳,閱讀量超過2800萬。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
(三)法律評析
疫情期間,無論是政府收集的往來武漢人員的個人信息,還是個人通過不同渠道獲取的感染人員的信息,如果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上述信息,不管是向特定的人提供,還是采用信息網絡或其他途徑發布上述信息,都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于信息的獲取者,如果是采用不法手段獲取甚至竊取上述信息,也可能構成該罪。公民個人信息屬于公民隱私權的范疇,無論何時都不容侵犯,達到入罪標準的,可以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9、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一)典型案例
2020年1月29日,中央派出督查組赴黃岡督查疫情防控情況,面對中央督查組提出的有關疫情問題,黃岡市衛健委主任唐某一問三不知,多次辯稱“那我也不知道,我搞不清楚,我之前找不到工作方向”。截至2020年1月30日24時,黃岡市累計報告新冠肺炎病患573例,黃岡已成為湖北省確診人數僅次于武漢的疫情重災區。唐某作為當地衛健委主任的表現極其不負責任,2020年1月30日晚,黃岡官方通報唐某被免職。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四百零九條、《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法律評析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疫情時期更應當充分履職,如果此時出現失職、濫權的情況,不僅會對疫情防控產生不利影響,也會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感。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稱:“要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嚴懲隱瞞、謊報疫情,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等失職犯罪。”對于疫情過程中出現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災情,造成傳染范圍擴大或者疫情、災情加重的,應當認定為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疫情擴散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黨內處分,對于其中涉嫌構成瀆職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罪
(一)典型案例
近期,股票市場受到疫情影響產生波動,港股率先開盤,多個醫藥股出現大幅上漲,個別投機分子將大量資金投入到醫藥股中,開始炒作醫藥股概念,進一步哄抬醫藥股的市場價格,使其嚴重偏離正常市場價格,從而吸引民眾跟風跟投,最后在市場價格達到最高點時收割散戶。
(二)法律依據及法定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犯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法律評析
2020年1月26日,銀保監會發出《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 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不得借疫情炒作金融產品”。利用疫情進行炒作,容易將現實中的疫情演變為股市中的疫情。炒作概念,虛構信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可能涉嫌構成操作證券、期貨市場罪。
疫情終會過去,但如果在疫情期間涉嫌違法犯罪,相應后果可能不會伴隨疫情結束。刑事法律并非為了懲罰少數人,而是為了保護多數人。面對疫情,我們更應該知法、懂法、守法,加強自我約束。這既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也是對社會和國家負責。
(作者:傅達慶 湯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