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級各部門全力做好防控工作。重慶市市委、市政府、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也對疫情防控作出了重要部署。顯而易見的是,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已經不只是某一群體要單獨面對,而已成為全社會要共同研究的課題。具體到企業而言,在面對此次疫情時,也會面臨多方面的風險,不僅僅要面臨經濟風險,法律風險也是企業要著重考慮應對的一個方面。
自本次疫情爆發以來,中豪律師事務所已經接到諸多客戶關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問題的咨詢?,F經過整理以及進一步挖掘,本所律師將企業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歸納,并提出適當的建議以供企業選擇。
由于不針對特定主體與特定糾紛,本文中的任何建議不作為司法實務最終觀點,僅供企業決策參考。
一、疫情防控背景下,企業內部管理法律建議
(一)提早應對、細化管理,提高危機處理與風險防控能力
良好的內部管理是企業防控法律風險的一劑良藥。同樣,在防控此次疫情時,強化內部管理也是預防和解決企業可能面臨相關法律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1. 成立疫情防控應急小組
在日常的公司治理過程中,公司相關行為的展開需要特定機關的決議,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個機構往往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但在特殊時期,如果沒有一個快速的決策機制,將會使企業在面對危機情況時難以及時反應。
因此,我們建議企業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成立特定的臨時組織,授權其在特殊時期對特殊事項進行決策部署。
2. 細化企業員工管理與知識宣傳
從法律層面來講,我們建議企業向員工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員工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使其明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致使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企業管理層面講,我們建議企業提早、定時向員工宣傳疫情防控的相關知識,倡導員工做好自身防護,不去人員密集場所,同時保護好自身及家人安全。同時,要向員工正確地傳送疫情防控知識,避免員工不必要的恐慌,引導正確認識、防控疫情。
3. 加大財力支持,著眼長遠發展
就目前而言,此次疫情對全社會以及每一個經濟個體所造成的損失尚難以評估;但可以確定的是企業在面對疫情防控以及疫情過后的發展過程中,必然要經歷一定時期的困境。因此,越是考慮到疫情對企業發展會帶來諸多不利,在防控疫情時,企業就不能吝嗇財力。我們建議,企業可以籌集專項資金,通過采購疫情防控物資等措施抗擊疫情。
(二)響應政府復工政策,監測企業輿情輿論
1. 遵守國務院及重慶市相關規定,不提前復工
根據國務院《春節假期延長通知》的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1月31日和2月1日屬于國家規定的增加的假期。根據重慶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的通知,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時。雖然相關規定并未明確不遵守會帶來怎樣的法律后果,但相關的決定系依法作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因此,基于目前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我們建議企業應當予以遵守,不提前復工。若因提前復工導致企業內部疫情蔓延或員工向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投訴,不僅將會對企業發展帶來一定的障礙,導致疫情蔓延甚至可能會導致企業承擔一定的行政處罰,若造成嚴重后果則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因特殊情況不得不復工,根據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我們建議復工項目需達到市衛生健康部門確定的防控標準,并經負責項目監管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同意,或者與相關主管部門積極溝通并獲取支持,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處罰的產生。
2. 做好輿情檢測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對于員工輿情輿論的導向并不存在法定的義務和責任;但是基于目前的形勢和政策要求,員工的輿情輿論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發展。良好的輿論環境是企業長足發展的保障。因此,我們建議企業應加強對員工言論的引導,號召員工堅定政治立場,在特殊時期肩負社會責任,不做不利于疫情防控的事,不說不利于疫情防控的話。
(三)與員工積極協商,妥善處理特殊時期勞工關系
1. 勞動關系原則上不受疫情影響
不論是員工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肺炎,還是疫情導致假期延長而導致勞動爭議的產生,企業原則上不能解除或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如果員工被確診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那么該員工在醫治期間處于醫療期內,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企業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員工被隔離觀察、被采取強制措施,依據現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來看,都不能作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因此,我們建議企業勿要因疫情因素草率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若要解除須有符合《勞動合同法》以及雙方約定的正當理由。另外須提醒企業注意:因此次疫情較為嚴重,若企業要求員工前往疫區工作,員工有權拒絕,企業也不能據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2. 妥善處理員工薪酬待遇問題
(1)安排工作未補休的應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至2020年2月2日的3天假期,若員工未實際休假,首先應當安排補休;如果員工未實際休假,而企業又未安排員工補休,那么就應當支付相應的薪酬。關于2020年2月2日的薪酬待遇,這一天本屬于休息日,我國《勞動法》對于休息日安排員工工作又未進行補休的工資標準有明確規定,即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關于規定延長的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的薪酬待遇,《勞動法》等法規未予明確,重慶市也尚無規定可以參考。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是對該兩日工作按休息日工資支付方式來進行處理,即同樣對于安排員工工作又未進行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第二種是員工不上班則無薪,上班則領取工作日工資。
同時,按照重慶市規定,2020年2月3日至9日企業原則上不得復工。我們認為:除去2月8日至9日本屬于休息日外,2月3日至7日如何認定與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的認定方式一樣,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
基于以上,對于延長假期部分如何計算薪資,我們建議:企業可先與員工協商安排年休假;若不宜安排,則應等待權威部門的指導意見;若來不及等待相關指導意見已經到發薪日的,則建議綜合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政策傾向、企業實力、股東意見及員工訴求等因素決定計薪方式。
(2)被確診患有新型肺炎或醫學隔離期間應支付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之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因此,若員工被采取醫學隔離,我們認為企業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且不能將其認定為曠工。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若企業員工因履職感染并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按照工傷處理,同時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停工留薪等工傷待遇。
3. 因工作而感染新型肺炎應屬于工傷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和精神,我們認為企業員工若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肺炎,應當屬于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
4. 員工遠程辦公及返崗問題
基于疫情發展情況,國務院和各地政府出臺了相關規定延長假期、推遲復工,很多企業采取了遠程辦公的形式減輕企業負擔。首先,企業有權要求員工在家或住處遠程辦公,這符合《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次,經勞工雙方協商一致的,員工遠程辦公應獲得相應的工資報酬;最后,若是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安排員工遠程辦公的,應按照休息日工作處理。因此,我們建議企業應考慮自身情況,與員工積極溝通,保護員工合法權益,同時與當地勞動行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系。
5. 湖北或疫情嚴重地區交通管制致使員工無法返崗
湖北省內已經采取“封城”措施,一些疫情較為嚴重的地區也開始采取類似措施,以盡可能地限制人員流動。若員工因此不能及時返崗,我們建議不宜直接將員工認定為曠工,必要時可以與員工協商一致,要求其在家或居住地辦公或者采取休年假的方式度過這段時期。
6. 疫情背景下,處理勞工關系的程序性問題
除了上述建議,我們還提醒企業注意:在此特殊時期處理勞工關系時,應注重程序。首先,企業應當與員工協商一致,并形成相關的書面文件,比如補充協議、聲明、備忘錄等,在維護員工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保護企業本身正當權利;其次,企業應當與勞動行政部門保持密切聯系,遇特殊情況難以處理員工薪酬、休假、社會保險等問題時,積極詢問行政部門以獲取相應幫助;最后,特殊時期很多事項可以靈活處理,但要注意其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咨詢律師。
二、疫情防控背景下,企業外部管理法律建議
(一)簽訂民事合同建議
1. 簽訂過程中的合同處理建議
受到疫情影響,企業預計春節后立即簽署的合同可能無法簽署,對于某些確定開展的業務細節需要待疫情結束后再行協商,又擔心疫情期間出現其他商業因素導致合同無法順利簽署。針對此情況,我們建議: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企業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微信消息、QQ消息等對話方式載明欲簽署的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雙方基本信息、合同標的、價款、履行時間、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發予交易對手溝通,若交易對手無異議或經溝通修改后雙方無異議,即雙方當事人形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護。
企業也可以信件、電報等非對話方式與交易對手溝通合同基本內容,在雙方就合同內容均無異議且收到對方最終同意確認合同內容的通知后,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護。
2. 成立未生效合同處理建議
企業可能在疫情發生前與交易對手簽署了合同,合同依法成立,但合同附帶的生效條件因疫情原因無法達成,導致合同未生效。例如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合同,因疫情期間土地房管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業務而無法達成生效條件;或以辦理生產許可證為生效條件的合同,因受疫情影響暫時不能達到辦證條件而導致合同無法生效的情形等。此時,我們建議:
(1)協商變更合同生效條件,繼續履行合同。根據《合同法》第77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對于合同雙方當事人互惠互利且受履行時效影響較小的合同,從促進交易、推動經濟發展的角度出發,建議企業與交易對手就合同的生效變更達成一致意見,待疫情減緩或消失后再行調整合同履行。例如變更房產抵押擔保為個人信用擔保、變更生產資格擔保為財產擔保等。
(2)選擇及時減少損失要求解除合同。對于履行時效性較強、經濟利益較大的合同,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建議企業即可向交易對手發函協商解除合同,也可就交易對手協商解除合同的來函進行考量。對于企業因解除合同遭受的損失,疫情固然是免責事由,但責任主體免責的比例和程度不能一概而論,應從公平角度加以考慮。
(二)處理買賣合同關系建議
疫情期間,買賣合同產生的糾紛多源于賣方不能如約發貨,買方無法如期開展生產經營或轉銷。針對此情況,我們建議:
1. 作為買方
企業作為買賣合同的買方,首先需要明確合同標的貨物的情況,是賣方未完成生產,還是買方自身無法完成收貨。不同的情況應不同處理:
(1)對于賣方未完成貨物生產的情況,因受疫情影響,全國范圍內多省市均要求轄區內各類型企業不得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2月9日可能是比較樂觀的復工時間點,因為即使企業復工也不意味著能在復工時及時開展生產制造,再加上貨物自身生產周期及運輸時長,綜合計算后需要企業根據貨物用途考量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的受影響程度。若企業自身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建議企業向交易對手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闡述此次疫情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客觀情況,依法解除合同。因疫情的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企業及交易對手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2)對于因買方原因無法收貨的情況,此情況下因賣方已完成合同主要義務,因疫情原因買方不能及時收貨,導致合同未履行完畢,可能出現貨物毀損責任承擔、保管貨物費用承擔、合同價款支付等問題。建議企業與賣方協商溝通變更合同收發貨時間延長到疫情緩解時,規避買方企業可能承擔的貨物毀損責任、貨物保管費用。也可提前支付部分合同價款以促成在變更貨物收發貨時間上的合意。
2. 作為賣方
企業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可能因疫情無法在原定計劃內組織生產導致貨物未產出,也可能因為買方原因推遲發送運輸貨物。針對上述情況,我們建議:
(1)若合同標的貨物尚未完成生產,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建議企業及時向買方送達《告知函》,就目前疫情對貨物生產造成的影響以及政府關于延遲復工的通知要求告知買方,協商延長貨物生產交付時間。若買方堅持按照合同約定生產并交付貨物,請賣方企業綜合當前的生產能力評估如約完成生產的可能性及增加人工、原材料等生產成本,再行決定解除合同或增加合同價款履行合同。
(2)歸于因買方要求賣方企業延期交付貨物的情況,此時賣方企業已完成合同主要義務,但受到疫情影響,不能完成貨物的交付,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收取合同價款,同時要承擔保管貨物的義務。建議賣方企業與買方協商,在買方明確書面要求延期交付的情況下,可以延期發貨交付,同時也可協商買方提前支付一定的合同借款或承擔貨物的保管費用。
(三)處理金融借款關系建議
為了更好地防控疫情,全國范圍內多級政府都出臺了一系列防控措施,這些措施雖然對防控疫情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同時對旅游、客運、餐飲、娛樂、零售等行業也產生了較大的沖擊,造成了許多企業疫情期間的營收大幅下降。營收下降可能進一步導致企業無法及時償還金融機構借款本息,出現違約還款的情況。對此,銀保監會于1月26日出臺了《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該通知雖然要求銀行等金融行業加強對個別企業的金融服務,但未明確企業是否能夠延期還款,如果能延期還款,是否能減免承擔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此,我們建議:
1.如果確因此次疫情導致營收大幅下降且企業資金在扣除必要的員工工資、運營成本后,不足以償還即將到期的債務時,可向出借方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展期。在獲得出借方金融機構展期同意后,企業延期還款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2.雖然因此次疫情導致營收大幅下降,但貸款企業在支出必要成本后,仍有能力償還出借方金融機構貸款,建議企業按時清償債務本息,不要擅自延期還款?!睹穹倓t》第180條第2款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疫情對于金融借款合同的雙方雖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但如果貸款企業有能力償還金融機構借款,則疫情對貸款企業來說并非不能克服,貸款企業試圖引用不可抗力條款來減免責任在法律上恐不能獲得支持。
(四)處理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建議
此次疫情的爆發同樣對建筑工程領域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工程無法按照進度順利實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可能面臨工期延誤、人工材料成本增加、財產損失等問題。對此,我們建議:
1. 作為建設單位
工程建設單位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工期延誤損失和建設單位可能要求增加工程款的主張。工期延誤損失一般約定在合同違約部分,建設單位可通過違約責任的約定條款進行追償;但此次疫情若作為不可抗力,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可以以此減免責任。對于該部分損失的追償,在不存在其他違約情形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可能難以獲得法律上的支持。
對于建設單位要求增加的工程費用,雖然建設工程合同一般采用固定綜合單價或固定總價的計價模式,施工單位不能從合同條款直接主張建設單位承擔增加的工程費用,但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9年12月23日出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增加應該屬于建設單位承擔。建議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就可能增加的工程費用形成價目清單,從經濟和務實角度,削減無必要的開支。
2. 作為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在受到疫情影響時,應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積極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將在建工程受阻的具體情況、工程可能延誤的時限、可能增加的工程費用詳盡地告知建設單位,保留文書文本及送達證明。
在履行告知義務的同時,施工單位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積極采取減少工程損失的措施,例如減緩購買或租賃施工機械、保證農民工隔離期間、維護好已建工程質量減少復工等措施,避免或減少工程損失,節約工程費用。
對于不可避免增加的工程費用,施工單位應該保留好證據底稿,以供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后期核實費用。需注意保留的證據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留守員工的考勤表、工資發放記錄、租賃施工機械的合同、購買的材料價目比對表等證據。
毫無疑問,此次疫情對各類企業客戶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由此產生的糾紛矛盾紛繁復雜。我們建議企業客戶在面對此次疫情危機時,應該秉持謹慎、守信的企業家態度,不僅應該著手規避可能出現的商業風險,維護自身合法利益,還應該以社會群眾利益為重,體現有擔當的企業家精神。
以上法律建議并非針對某一具體問題的專業法律分析意見,并且隨著疫情的發展形勢以及政府政策法規的進一步出臺,需要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來進一步適用法規解決問題。若您有進一步問題,歡迎垂詢!
(作者:宋琴 周俊龍 李全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