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庚子年注定是一個不平凡的年份。中美兩國歷經多輪談判終于簽署第一階段的貿易協定,大家剛剛松了一口氣,認為今年的經濟形勢相較去年將會有所好轉的時候,新冠疫情卻突然爆發,給全國人民的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影響。本次疫情對中小企業的沖擊尤其巨大,特別是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工廠停工、銀行還貸壓力、人力和房租等成本不減等都將壓垮眾多無力抵抗風險的中小企業主。為此,本公眾號已經連發《疫情影響下的企業用工關系問題解答及實操建議》和《新冠疫情下商場租賃合同相關法律問題解析》等兩篇文章,就企業主關心的新冠疫情下的勞動用工和房屋租金等問題進行了分析。企業主同樣也會關心在疫情沖擊之下,企業收入巨減,無力支付貸款本息怎么辦?這個問題還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借款企業不能按期支付利息,也無法歸還到期的本金,銀行要追究違約責任怎么辦?二是在目前的困境下,貸款企業是否有權要求銀行降息甚至減免部分本金?本文將就此問題進行分析。
一、無法還本付息,銀行追究違約責任怎么辦?
銀行向企業發放貸款最常見的模式就是:貸款企業按月或按季支付利息,貸款到期后,一次性歸還貸款本金。銀行通常會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如果有一期或多期利息未能按期支付,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將利率上浮30-50%計收逾期罰息,同時要求企業一次性歸還貸款本息。企業貸款逾期后,還會被銀行錄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導致企業信用評級降低,嚴重影響企業未來的融資。就算企業想方設法按期支付了利息,但如果貸款到期后無力歸還本金,則同樣會被計收逾期罰息并影響征信。
但如果企業無法還本付息是由于本次新冠疫情直接造成,則企業主可以主張違約是由于不可抗力導致而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據此,針對當事人的主觀狀況而言,不可抗力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不能控制、不能預見的情況;從事實本身的客觀層面出發,不可抗力是當事人無法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通說認為,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及社會異常事件,如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如政府頒發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還有戰爭、騷亂、傳染性疾病等社會異常事件。《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也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1.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于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各國法律的通例。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并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怠于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應提供有關機構關于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
本次新冠疫情屬于非常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疫情防控形勢異常嚴峻,全國大多數地區已經啟動疫情一級響應措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針對本次新冠疫情涉及的案件出臺專門的指導意見,但我們可以把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間最高法及其他法院等出臺的文件來做個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頒發《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對于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北京和廣東是2003年非典疫情最嚴重的兩個地區,北京二中院牽頭,廣東省高院協辦,共同制定了《正確處理“非典”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案件》的審判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認為:非典疫情是人類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在該意見中還要求: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果當事人以非典型肺炎疫情作為債務不能適時履行的抗辯事由,要求法院免除其債務責任的,法院應當堅持既要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依法、客觀、公正地認定非典型肺炎疫情對當事人債權債務的影響。非典型肺炎疫情一旦構成不可抗力,法院應從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場出發,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案件,不應一概判決解除一切合同,免除債務人的全部責任。總體說來,對于一時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債權人要求變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應判令當事人變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對于全部不能履行的合同,或者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我們還對涉及“非典”疫情的案例進行了檢索,從部分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對由于涉及“非典”疫情導致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下,法官大部分傾向于將“非典”疫情評判為不可抗力或以公平原則主動調整、平衡各方利益。如在上訴人南京機電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平潮建筑安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承包人江蘇平潮建筑安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發生“非典”疫情后,及時告知發包方南京機電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其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并請求延長工期,法院予以認定逾期完工不予承擔違約責任。又如:原告遼源市巨源工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姜玉閣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案,襄垣縣五陽新世紀有限責任公司與郭宏偉、王樹文租賃合同糾紛案,上海拍譜娛樂有限公司與上海新黃浦(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均予以認定“非典”疫情為不可抗力,予以免除疫情期間的承包金租金。
綜合以上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審判指導意見以及案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本次新冠疫情的確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如果貸款企業由于新冠疫情嚴重影響了生產經營,導致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期還本付息,可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違約責任。在此特殊時期,銀行不得要求提前收貸,也不應要求收取逾期罰息。
二、貸款企業能否要求減免利息乃至本金?
由于本次新冠疫情導致部分企業損失慘重,即便銀行不追究違約責任,這部分貸款企業仍有無法支付正常利息,企業主迫切希望銀行能夠減免利息乃至部分本金。但遺憾的是,我國法律無法支持該種主張。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舉個例子,某餐飲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用途為采購食材等用于春節期間的經營。而由于本次新冠疫情,政府嚴禁一切聚集活動,食客都不上門了。由于新冠疫情這個不可抗力導致該企業的貸款目的無法實現了,該企業可以主張解除貸款合同。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即便銀行不要求其賠償損失,但該企業仍需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即應當將借到的銀行貸款本金歸還給銀行。
雖然法律規定并不支持受疫情影響的貸款企業減免利息和本金的主張,但銀行的主管部門也看到了企業的實際困難,認識到減輕還貸壓力對受影響企業的重要性,因此紛紛出臺相關文件。銀保監會于2020年1月26日下發了《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于2020年1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其中均要求各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
銀監會等主管部門的文件為企業和銀行聯合對抗疫情指明了方向,即雖然法律沒有規定,但銀行應當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降息、展期或續貸等方式為企業分擔壓力和損失。并且銀行作為我國盈利能力最強的行業,也完全有能力承擔起這部分責任。Wind數據顯示,2018年A股上市公司合計實現營業總收入45.25萬億元,實現凈利潤3.38萬億元。而其中32家上市銀行共實現營業收入42,479.35億元,實現凈利潤14,893.25億元。也就是說,上市銀行以9.39%的營業總收入的占比,實現了44.08%的利潤。2019年一季度32家上市銀行凈利潤4,446.24億元,占3,605家滬深上市公司凈利潤1.03萬億元的43.17%。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銀行完全有能力與企業分擔損失。
三、給企業的建議
本次新冠疫情仍在肆虐且會持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其對全國社會經濟生活的影響還在不斷加深,必將影響著每個人、每個企業的生產、活動。即便目前暫未波及或者影響較少的地區或企業將來恐怕也無法完全獨善其身。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不可抗力為由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但不可抗力的法律適用仍有相應規則,如未嚴格遵守將難以得到法律支持。為降低企業合同履行風險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應當做到:
(一)盡快對企業正在履行中及將要履行的合同作及時梳理,以判斷合同的履行是否會受到此次疫情的影響,比如能否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貨、竣工或按時履行付款義務。
(二)倘若受到此次疫情影響,企業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義務,企業應盡快向合同相對方發送書面函件或電子郵件,將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導致企業無法按約履行合同的情況作出明確說明,并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對合同作出變更,如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義務,并附上有關政府部門關于道路封鎖、延長春節假期及/或延遲企業復工的行政指令作為證明文件。
(三)如果企業無法按期還本付息的,應當主動聯系貸款銀行,告知其經營面臨的實際困難,求得銀行的理解和支持,與銀行協商降低貸款利率,延長還款期限,或者變更還款方式。如因疫情影響導致資金困難需要新增貸款的,還可與銀行協商申請發放信用貸款。
(四)倘若受到此次疫情影響,企業已經完全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或延遲或部分履行合同義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企業可以直接向合同相對方發出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書,將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此次疫情導致企業無法按約履行合同且此次疫情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并提出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合同。如對方有異議的,企業可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并可進一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五)企業還應注意收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證明文件,包括:1.有關政府部門因控制疫情而發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2.貿促會等有關第三方機構出具的不可抗力證明;3.如涉及企業關鍵崗位員工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病例被隔離觀察的,應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及被隔離觀察的相關證明等。
(作者: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