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具有抵扣稅款和完稅證明的功能,由于部分經營者不了解刑事法律規范和發票管理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存在不當行為導致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企業生產經營也因此陷入困境。本文將梳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量刑、典型案例,并且提出企業預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議。
【關鍵詞】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 抵扣稅款 刑事風險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刑法規定
《刑法》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虛開”
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虛開,我們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加以理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以下簡稱《懲治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對于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如何認定是否屬于虛開,可以結合下列四種行為方式進行把握:
第一種是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第二種是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本身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第三種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第四種是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罪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全國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座談會綜述認為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偷、騙稅目的,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虛開行為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論處。對于實踐中下列幾種虛開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
1.為虛增營業額、擴大銷售收入或者制造虛假繁榮,相互對開或環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2.在貨物銷售過程中,一般納稅人為夸大銷售業績,虛增貨物的銷售環節,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依法繳納增值稅并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行為;
3.為夸大企業經濟實力,通過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增企業的固定資產,但并未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國家稅款亦未受到損失的行為。
除上述出罪規定之外,根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認定以“掛靠”有關公司名義實施經營活動并讓有關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性質》征求意見的復函中,也規定了相應的出罪事由: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于刑法第205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以他人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即便行為人與他人之間不存在掛靠關系,但如行為人進行了實際的經營活動,主觀上并無騙取抵扣稅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國家增值稅款損失的,不宜認定為刑法第205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一)2014年以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1996年解釋》)規定的量刑標準:虛開稅款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五千元以上的,達到入罪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稅款數額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認定為“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但是,《1996年解釋》距今已逾二十年。其間,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稅收制度日益完善,稅收總額持續增長。《1996年解釋》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特別是虛開稅款數額五十萬元即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規定,繼續適用存在量刑畸重問題,因此對于上述量刑標準應當進行修改。
(二)自然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問題的電話答復》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可以不再參照適用原司法解釋,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稅款數額入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分別為五萬元、五十萬元、二百五十萬元。考慮到刑法適用的統一性、穩定性、明確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了《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繼續沿用上述規定。也就是說,如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標準
如果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則對單位判處罰金,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雇傭的人員。具體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如果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典型案例
(一)自然人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例
1.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8月,被告人況某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支付5.5%-6%的點子費,利用自己的公司接受玉溪某商貿公司虛開的6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賺取點子費差價,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被告人況某收取6.5%-8%的點子費,利用其自己的公司向重慶某機械制造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2份。況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1832557.62元,已抵扣稅款1781682.58元,基于以上事實,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況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 裁判結果
某市人民法院認為況某述成立公司就是為了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賺取點子費,公司沒有任何真實經營,也沒有任何真實貨物交易,況某應對公司全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承擔責任,本案不構成單位犯罪,況某接受玉溪某商貿公司開具的6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讓他人為自己虛開;況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重慶某機械公司,是為他人虛開,被告人況某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053080.9元依法予以追繳。
(二)單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例
1.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神木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為了虛增進項金額、抵扣國家稅款,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聯系,先后讓某煤礦有限公司為神木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發票號碼:00215052-00215057,貨物名稱為混煤,金額合計5555068.99元,稅額合計944361.71元,價稅合計6499430.7元。案發時,上述6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被抵扣。基于以上事實,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神木市某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 裁判結果
某市法院認為被告單位神木市某能源有限公司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向他人支付稅點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稅款944361.71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李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過程中實際操作,系直接責任人,其行為亦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鑒于其在案發后能補繳稅款,未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故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單位神木市某能源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無罪案例
1.基本案情
2004年,被告人張某強與他人合伙成立個體企業某龍骨廠,張某強負責生產經營活動。因某龍骨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為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遂以他人開辦的鑫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先后與六家公司簽訂輕鋼龍骨銷售合同,購貨單位均將貨款匯入鑫源公司賬戶,鑫源公司并為上述六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價稅合計4457701.36元,稅額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實,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裁判結果
某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張某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強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檢察院未抗訴。某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某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并撤銷某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該案經某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依法宣告張某強無罪。
四、企業如何預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定期進行專業培訓
企業應當定期組織法律培訓,可以聘請專業律師來提高企業管理人員及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培訓內容主要為告知企業管理人員及員工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法律后果與識別防范虛開發票的方法。既要防止企業管理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企業陷入經營困境,也要避免員工因個人工作失誤收到虛開發票的情況或者利用職務惡意虛開,為企業帶來麻煩。
(二)在交易前進行必要的了解
在交易前通過對交易對方的稅務登記信息、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進行了解,一旦發現供貨企業刻意回避或者存在發票開具問題時,應當引起警惕,做進一步的確認,可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如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薄等)。納稅人可以利用全國組織機構信息網(http://www.nacao.org.cn)核實交易對方的企業信息。
(三)在交易時確保各環節手續完整
1.“資金流”方面。盡量通過銀行對公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轉賬回單。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對購貨業務進行進一步審查。
2.“貨物流”方面。盡量通過正規渠道運輸貨物,比如物流公司、快遞公司,取得正式的物流托運單或者快遞單,方便作為貨物流環節的第三方證明材料。如果無法取得正規運輸憑證,需保留完整、清晰的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交接環節憑證,比如提貨單、出庫單、驗貨單等,并嚴格要求交接貨雙方簽字蓋章。
3.“發票流”方面。仔細比對發票信息,公司名稱、稅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銀行賬號、發票專用章等信息一一比對。尤其是對新供貨企業或者臨時供貨企業(包括網店),更應作重點審查。在稅務系統不斷更新換代后,現在可以很輕易地通過主管稅務機關的官方網站在網上查詢真偽。在網上查驗后,納稅企業仍有疑慮的,可暫停抵扣并向稅務機關尋求幫助,由他們介入進行調查。
(四)在交易后保留證據避免損失
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要注意取得和保存有關證據,一旦因對方故意隱瞞有關銷售和開票的真實情況,惡意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由于提供虛開發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在這時,應主動保留相關的證據,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作者:傅達慶 湯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