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現今的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并存的情形很多,極其容易產生混淆。執行異議之訴是在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新型訴訟,確權之訴卻是法律訴訟中的基石。執行異議之訴和確權之訴的關系與區別,在訴訟活動中是先提出執行異議之訴還是先提出確權之訴是眾多法律從業者尚未深入思考的地方。本文擬在探討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之間的關系和區別,以明確二者在訴訟活動中合理的提出方式。
【關鍵詞】 確權之訴 執行異議之訴 區別 競合
一、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的歷史沿革
1 執行異議之訴的歷史沿革
在我國執行制度逐漸完善的過程中,為了避免當事人虛假執行和未來保護案外人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首次確立執行異議的制度是在1991年。當時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體現了當時執行異議之訴是實行審查制度。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91年的該條規定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二百零四條是對1991年執行異議制度的完善。在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中第三百零四條至第三百一十六條的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執行異議制度的實踐可操作性。
2 確權之訴的歷史沿革
我國民法制度確立以來,確權之訴即作為與給付之訴、變更之訴并行存在的三大訴訟類型之一。在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中即存在確權之訴的理念,是我國民法領域眾多實體權利可以得以實現的基礎,例如對債權債務的確權、對財產所有權人的確權等。
二、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的概述
1 執行異議之訴的概念
執行異議之訴,是在我國法院執行過程中賦予當事人、案外人十分重要的一種救濟途徑。2001年《民事案件案由》修訂后,最高院民事案由課題組將訴定義為案外人通過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益,以訴請法院對該標的物的實體權屬作出判決,從而阻止強制執行的救濟方式。①可見執行異議之訴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法院解決爭議而導致的相關訴訟。
現在執行案件數量劇增,被執行人誠信問題堪憂,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一定的侵害的情形在現實過程中是無法全部避免的。在現實生活中,侵害和救濟往往都是相伴而生的,執行異議之訴制度作為對當事人和案外人重要的救濟途徑在法律體系中十分重要。
1.1執行異議之訴是特殊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是目前民事訴訟法中唯一一種允許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提出阻卻或繼續對執行標的強制執行的訴訟,也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以審判權直接制約執行權的程序之一。②
1.2執行異議之訴是新型訴訟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主要原因是認為法院對執行標的的強制執行侵害了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合法實體權益。可見,是在涉及到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屬、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權益受到執行的影響或侵害時,才產生的訴訟。若不解決案外人所提出的異議,將直接導致案外人的權益受到極大損害。此時停止執行處理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到案外人對權利的確認。
2 確權之訴概述
確權之訴,是常見的三大訴訟之一。它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查清并確認他與對方當事人是否存在著某種民事法律關系。③
2.1確權之訴是因當事人雙方對他們之間某一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產生爭議的時候才形成的訴訟。
2.2確權之訴的判決并不天然的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確權之訴僅僅是確認某一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并不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履行或者不履行相應的義務。
2.3確權之訴的提起,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已經受到實際侵害,也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尚未受到實際侵害。
三、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的區別
由上文可見,執行異議之訴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權屬提出異議,確權之訴是雙方當事人因權利歸屬產生的爭議。從而僅僅針對確權之訴,筆者認為是不涉及執行問題的。由此可以看出權屬確認是執行異議之訴的事實前提或基礎關系,然后由于權屬確認本身可以獨立成訴,這就導致了執行異議之訴與普通的確權之訴容易產生混淆。④
1 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五條關于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如下:
1.1時間與管轄: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由執行法院管轄。
1.2申請執行人提起異議之訴的條件:(1)根據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可裁定執行中止;(2)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1.3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條件:(1)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2)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3)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2 提起確權之訴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體系,當事人提起確權之訴,須具備的基礎條件為:
2.1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明確。即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在法院作出判決前尚無法明確。
2.2因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明確,導致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損害或有可能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致使原告的民事權利已經受到侵害或正在處于危險之中。
3 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的不同
3.1訴訟請求不同。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請應當請求停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確權之訴的訴請為請求法院確認誰來享有權利。
3.2管轄法院不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為執行法院;確權之訴的管轄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則處理。
3.3提起訴訟的期限不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的期間為收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確權之訴的期間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一般規則處理。
3.4訴訟啟動是否存在前置程序的限制不同。根據《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執行異議之訴的提出是以收到裁定為前提,只有在法院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定作出并送達之后,案外人才能提起異議之訴。⑤ 而確權之訴的提起并沒有前置程序的限制。
四、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的競合
1 兩種觀點
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常常可見案外人收到裁定書之后并不清楚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還是另行提起確權之訴。針對該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1.1當事人可自主選擇。第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與確權之訴并不沖突,我國法律也沒有明文禁止案外人另案提起確權之訴。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也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在另行起訴和執行異議之訴中有選擇權,這種選擇權不是彼此排斥,而是相對獨立又相互交叉的。⑥
1.2不能另行單獨提起確權之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執行異議之訴是基于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實權以及為了阻斷法院執行形成的。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的明文規定,案外人對裁定不服后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律并沒有規定其他的救濟途徑。故,對于實體權利的確定,可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同時一并要求確認,不能另行單獨提起確權之訴。⑦
2 兩種觀點的優缺點
以上兩種觀點均存在明顯優缺點,并且兩種觀點的優缺點是相互對立的。
第一種觀點(當事人可自主選擇):優點在于沒有限制管轄,充分地保障了案外人的訴訟權利,使得當事人可以更加便利地提起訴訟;缺點在于若當事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法院提起訴訟,十分不利于法院內部的審理工作與執行工作的連接,將有可能縱容了案外人惡意另訴、規避執行、浪費司法資源。
第二種觀點(不能另行單獨提起確權之訴):優點在于保障了法院內部的審理工作與執行工作之間的良好連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裁判結果統一,避免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現,為以后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起到規范裁判尺度的作用;缺點在于在法律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可能將出現不公平的情形。
3 實踐中可采取的方案
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兩種觀點均存在優缺點,且沒有出臺更多的司法解釋或指導原則、會議紀要等文件來規范當事人對于訴權的形式。故,筆者在本文中結合上述兩種觀點的優缺點,按照訴訟的時間點,來簡單梳理一下實踐中可以采取的方案。

由上圖的執行程序時間圖可見:
1.在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執行案件立案期間,未能開始執行異議程序,不存在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出現交叉或競合的問題,故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確權之訴。
2.在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至提出書面執行異議期間,雖然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但當事人未提出執行異議,從而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未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案外人依據執行標的被查封、扣押、凍結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書提出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律文書的內容作出處理。這并未否定案外人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的權利。故,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確權之訴。
3.在提出書面執行異議至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期間,案外人已經提出執行異議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可以認定為案外人自行啟動了執行異議之訴的前置程序。該前置程序如上文所述并非是純粹的程序審查,法院對此將會進行初步的實質性審查。故,案外人應當等待法院出具裁定對于提出執行異議的認定結果,而不得另案提起確權之訴。
4.在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至執行終結期間,案外人可以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要求法院進行確權處理。若案外人另案提起確權之訴,是要求法院對案外人實體權利的二次認定,不利于裁判結果統一。故,案外人得另案提起確權之訴。
5.在執行程序終結后,案外人只能另行提起確權之訴,通常在這個時間提起訴訟執行標的已經滅失的風險極高。
注 釋
① 奚曉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課題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582頁。
② 王江麗、宋玲婷.關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確權訴請的法律思考,國浩律師事務所公眾號,2017年08月24日。
③ 李春霖.民事訴訟中的訴[J].北京政法學院學報,1983(02):40-45
④ 馮亞如. 案外人異議之訴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6年,第16頁。
⑤ 許學軍.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與物權確認的區別[N]. 江蘇法制報,2015-07-14(00C)。
⑥ 杜映雪,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互斥還是并行不悖,民主與法制,2017年,載http://www.mzyfz.com/cms/benwangzhuanfang/xinwenzhongxin/zuixinbaodao/html/1040/2017-02-27/content-1254334.html
⑦ 刁安心.執行異議之訴與確權之訴競合的處置[N]. 江蘇經濟報,2015-06-17(B03)。
(作者:周奧嵐)